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許添喜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漢泰空調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羿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10月工資30,000元+11月工資30,000元+12
月工資30,000元+1月工資30,000元=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1,22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14
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06元(1,220元-814=406元)
。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3號),如該訴
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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