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蔡嘉洺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蔡正吉
蔡淑娟
蔡淑華 住○○市○○區○○街0號 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微雅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