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09號
KSDV,111,重訴,109,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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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9,85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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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