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亞洲忠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季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84萬1,460元(計算式:293.54×157040÷12
=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67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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