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16號
KSDV,111,訴,1616,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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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 告 林莉芳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王彥凱
被 告 許綺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此乃民事訴訟法第12條就特別審判籍所設之 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即其履行地定有 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 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 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8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次按,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是訴外人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康公 司)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訴外人張威創、許鋻隆(下稱 被告等3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顯是因富利康公司與被告 等3人間之委任契約涉訟,又富利康公司乃位於高雄市大寮 區,而該等委任契約又是委任被告等3人擔任獨立董事,被 告等3人執行獨立董事職務處所衡情自是在富利康公司所在 地,而足認富利康公司與被告等3人間有默示約定以富利康 公司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之意,則本院於本件起訴時乃有管 轄權,依前開規定,嗣原告追加為本件原告,再經富利康公 司撤回起訴,原告撤回對張威創、許鋻隆之起訴,本院對本 件仍具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富利康公司原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等3人間委任 關係不存在,嗣原告追加為本件原告,核其與富利康公司同 是請求確認富利康公司與被告等3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原告於本件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前, 即具狀追加,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又富利康公司於被告等3人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前業已撤回起訴,且原告於張威創、許鋻隆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前已撤回對其等之起訴,上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6 3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未起訴,附此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3人原為富利康公司之獨立董事,而伊則 為富利康公司之董事長,因被告等3人有下列違反獨立性之 舉:⒈於富利康公司拒絕張威創親屬即訴外人張松允收購其 實際所有安徽福岩公司25%股份之要求後,即對於阻止上開 交易之原告,以莫須有之事由提請撤換董事長之議案,並以 經營績效不彰為由凍結原告之薪酬,嗣張威創並開始不斷要 求富利康公司就大陸投資案提出資料或報告,並因不滿富利 康公司提出之資料或報告,拒絕通過民國110年度財務報表 ,被告與許鑒隆知悉張威創張松允與富利康公司間存有利 害關係,卻仍完全配合張威創上開操作。⒉利用富利康公司 一般董事未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建請聘用資歷豐富之專 業稽核人員擔任稽核主管為由,反對聘用訴外人李信宏為稽 核主管,又以在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態度不恰當、代理 董事長發表意見及處理事情,超越董事長權限,不合職場倫 理、建請聘用資歷豐富之專業會計主管等為由,反對聘用訴 外人楊佳芳為會計主管,導致富利康公司稽核主管、會計主 管一直懸缺,財務報告因無會計主管簽署,延誤送金管會時 間而遭裁罰。⒊所組成之審計委員會決議重啟和發廠建廠, 要求富利康公司成立建廠小組,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任命 。又決議要求撤換管理部協理,並要求提供銷售出貨及大陸 合資廠之專案報告,以及監理大陸合資廠,張威創另曾要求 提供全部員工之薪資明細資料,其等卻都拒絕簽署保密協議 。被告並另反對富利康公司總經理委任案,並要求將此登載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公告。⒋被告於審計委員會中 宣稱:我反對,我從一開始就從頭到尾就是一直反對到底等 語,足徵被告為反對而反對。⒌被告等3人於111年4月27日審 計委員會以未有足夠時間審閱及大陸投資資料、和發廠資料 不完整,而拒絕通過富利康公司製作之110年度財務報告, 又於同年6月2日拒絕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財務報告,嗣於同年月8日審計委員會通



過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但 要求於同年月10日董事會前、最慢於同年月13日前提供包含 111年4月以後之福岩及山東合約及合約審查表等資料,又於 富利康公司副總經理提醒其等資料已提供,請簽回議事錄及 重核報告,要求須待富利康公司將資料備齊方於相關文件簽 名,嗣又於富利康公司財務副總經理提供被告等3人要求之 資料後,詢問其等是否簽回審計委員查核報告時,置之不理 。其次,被告等3人除領有月薪資外,更比照一般受僱人計 算並領取年終獎金,此自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任職 期間不得為公司受僱人之規定。再者,被告等3人因不滿原 簽證會計師,而於111年7月8日審計委員會要求富利康公司 職員尋訪他間會計師事務所,甚至表示可以介紹會計師,已 違反系爭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綜上,被告與富利康公司 存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致有前述未保持獨立性之舉,已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 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之規定,依同 條第4項之規定當然解任,富利康公司並於111年7月18日發 佈重訊公告被告喪失獨立董事身份,但被告等3人仍繼續以 富利康公司獨立董事名義於111年7月21日召集董事會,經富 利康公司公告聲明該會議對其不具效力後,仍未能阻止被告 等3人繼續以獨立董事名義為各種行為。又伊為富利康公司 之負責人,且為持股超過3%之大股東,被告上開舉動已造成 伊權益受損,伊自得提起確認之訴,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 語。並聲明:確認富利康公司與被告間之獨立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 第1240號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決之(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可供參照)。本件原告固主 張其為富利康公司之負責人,且為持股超過3%之大股東,被 告於其富利康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當然解任後,仍以獨立董事 之名義行事,已造成其權益受損,是其提起本訴自有確認利



益云云。惟查,富利康公司於111年7月18日15時7分由總經 理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該公司獨立董事即被告等3人解任 ,異動原因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有該公告負 附卷可查(見審訴字卷第29頁)。又被告曾因此起訴請求確 認其與富利康公司間獨立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由本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161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 爭另案)受理在案,此經本案調取該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另富利康公司嗣於112年5月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 選董事,而選任訴外人紐立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 ,原告、訴外人讚發股份有限公司、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為董事,訴外人張坤明呂瑞君何宜達為獨立董事, 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結果(見訴字卷第147至150頁) 、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訴字卷第159至163頁)附卷可查。被 告因此於系爭另案具狀表明經此改選後其已非富利康公司之 獨立董事,故撤回關於請求確認其與富利康公司間獨立董事 委任關係存在部分之訴,經本案調取該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足見被告現自承其非富利康公司之獨立董事,即無所謂 被告仍以富利康公司獨立董事自居行事,其與富利康公司間 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之情,況被告已撤回系爭另案關於請求確認其 與富利康公司間獨立董事委任關係存在部分之訴,原告以被 告迄未撤回該訴為由主張提起本訴具有確認利益,亦非可採 。
四、綜上所述,被告現對於其非富利康公司之獨立董事一事並無 爭執,自難認兩造就此存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訴非具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富利康公司與 被告間之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明,原告其餘攻擊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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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紐立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