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68號
KSDV,111,訴,1268,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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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洪致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靜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張津津
訴訟代理人 凃裕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洪靜茹與子女即原告洪致強、訴外人洪羿婷 居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房屋(下稱甲屋 ),被告則居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房屋 (下稱乙屋),兩造係居住同棟上、下層樓之鄰居。原告及 洪羿婷於民國106年初遷入甲屋後,被告屢屢無故反映原告 製造噪音,此後自109 年12月至111 年1 月止,原告及洪羿 婷多次在甲屋聽聞樓下傳來不明敲打碰撞聲,伴隨地板震動 ,足使置放地板之水杯搖晃,疑似為被告在乙屋使用「震樓 神器」敲打乙屋天花板即甲屋地板所致,致原告之生活及睡 眠受到嚴重影響。被告惡意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 忍之噪音,侵害原告居住安寧法益,且次數頻繁,情節已達 重大,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洪致強洪靜茹自得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洪致強洪靜茹各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惡意製造原告所述之敲打、碰撞聲,沒有 使用震樓神器或其他物品敲打天花板,伊亦常聽聞樓上傳來 撞擊聲等噪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洪靜茹與子女即洪致強洪羿婷居住甲屋,被告則居住乙屋



,兩造係居住同棟上、下層樓之鄰居。
㈡甲、乙屋均位在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㈢原告自109 年12月至111 年1 月止,曾多次在甲屋聽聞不明 敲打碰撞聲。
四、兩造爭執事項:原告聽聞之不明敲打碰撞聲,是否為被告所 為?若是,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 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於他人居住地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固非不得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自109 年12月至111 年1 月止,長期於乙屋內 製造不明敲打碰撞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既為被告所否認 ,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原告就此固提出其在甲屋錄得之 蒐證錄影光碟及譯文、110年7月5日量測音量分貝數錄影光 碟、翻拍照片,並舉證人即洪靜茹之姪洪禎祥在被告遭原告 提告妨害自由之刑案(下稱系爭刑案)之證述、震樓神器之 照片及介紹影片光碟、原告曾多次報警反映聽聞噪音,暨原 告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後,即不再聽聞噪音等情為證,惟查 :
 ⒈原告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及譯文、110年7月5日量測音量分貝 數錄影光碟、翻拍照片〔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06號卷( 下稱審訴卷)第91頁證物袋內、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 卷(下稱訴字卷)第57-67、229、71、75-79、81頁〕,充其 量僅可證明原告確曾在甲屋內聽聞不明敲打碰撞聲,但無法 單憑上開資料,推論原告所指聲音來源即為被告居住之乙屋 。原告雖堅稱不明敲打聲是從樓下傳來,並懷疑是被告使用 震樓神器所製造,證人洪禎祥於系爭刑案中亦證述:我111



年1月8日晚上在洪靜茹的女兒房間睡覺,1月9日凌晨4點58 分有聽到敲打他家地板的聲音,很像從一樓敲打二樓地板的 聲音,我聽到咚咚咚三聲,一分鐘後,在走廊又聽到咚咚咚 咚咚五聲,都是有東西敲打地板的聲音,只知道是從一樓傳 來的等語(見訴字卷第120頁),然原告提出之原證3蒐證錄 影光碟,其中有幾次聽到聲響後,原告或原告之家人是看向 房間上方,疑似聲音來自房屋上方,此亦為原告所自陳(見 訴字卷第108頁),可見聲音亦非均從甲屋下方傳來。又洪 靜茹於系爭刑案警詢、偵訊時陳稱:我不知道是以何工具造 成敲打聲,沒看過是以何工具敲打。不知道樓下鄰居是誰發 出噪音,他們家不止一人居住。(問:你發現有噪音時,你 有去找對方?)我不敢下去等語(見警卷第8頁、高雄地檢1 11年度他字第1747號卷第13-15頁),洪禎祥亦證述:我不 知道是什麼東西,也不知道是誰敲打的,因為是半夜,沒有 去樓下問等語(見訴字卷第120頁),足見洪靜茹、證人洪 禎祥於聽聞聲響時,均未目睹係何人以何方式造成該聲響, 亦未立即至被告之乙屋確認、查證聲響來源,純係以未經證 實之個人主觀臆測,判斷聲響來自乙屋。
 ⒉又原告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及譯文,雖可見其中有幾次聲響 出現時,洪靜茹洪羿婷立即反映腳下地板震動,另曾有放 置地板上之塑膠水杯略為震動搖晃之畫面(見審訴卷第91頁 證物袋內、訴字卷第59、61、63、65、75頁),此亦為被告 所不爭執(見訴字卷第222頁),但洪靜茹於系爭刑案偵訊 時已陳述:有時候有噪音時,地板會震動,但不是每一次( 見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1747號卷第13頁),核與蒐證錄 影光碟及譯文顯示之內容相符,可見並非每次不明敲打聲響 出現時,皆會伴隨地板震動,自不足以推認每次聲響均係敲 打、碰撞甲屋地板所生,而無法充分支持原告所推測被告是 使用震樓神器,以固定頻率碰撞乙屋天花板之說法。且原告 曾以被告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為由報警處理,但經警於110年4 月24日晚間至4月25日凌晨兩度前往查看,均未發現被告有 製造噪音之情形,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1年10月1 7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998900號函文、警員職務報告及 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查詢資料可參(見高雄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0361號卷第23-27頁)。再者,原告自陳與甲屋 同樓層並相鄰之住戶、與乙屋同樓層之其他住戶均無聽聞上 述碰撞聲(見訴字卷108、220頁),倘如原告所述,被告有 在乙屋設置震樓神器,多次以之碰撞天花板持續製造噪音, 尚難想像與甲、乙屋同樓層相鄰之住戶會未曾聽聞。尤其被 告訴訟代理人於112年8月16日至乙屋現場拍攝之全屋室內照



片,均未見設置原告所稱震樓神器,或其他高度可碰觸到乙 屋天花板之鈍器(見訴字卷第181-191頁),原告亦無法提 出被告擁有震樓神器,及原告聽聞之聲響即係使用震樓神器 所產生之確切證據,則原告於甲屋聽聞之聲響是否來自乙屋 ,確非無疑。
 ⒊承上,原告並無確切證據證明聽聞之聲響為被告以震樓神器 所製造,且兩造居住之房屋係五層樓集合式住宅,一共7棟 ,每棟22戶,全部154戶,棟與棟間有部分相連,兩造居住 之甲、乙屋在該集合式住宅之第三棟,與原告所住甲屋同一 樓層尚有4間建物,其中1間與甲屋相鄰相連,其他3間建物 與甲屋未相鄰,中間間隔樓梯、公共空間等情,業據原告陳 報在卷(見訴字卷第107、195頁),並有其提出之平面圖、 現場照片、影片在卷可參(見訴字卷209、201-205、207頁 ),而建物或因建築結構共通或連續壁結構,聲音會藉由碰 撞牆壁而互相傳導,或因水錘作用或效應,出現噪音係人為 製造之假象。另建物之結構、建材、牆面與樓地板厚度、密 度等,亦會影響建物內部聲音隔音之效果,上下左右鄰居之 聲音均可能互相影響。因此緊鄰而居或上下樓層之住戶,所 感受之聲響、震動究係由何處、何因造成,非無誤認之可能 ,倘未經司法機關蒐證或專業單位鑑識聲音之來源及種類, 實難僅憑原告及其家人、證人洪禎祥之主觀推測,及原告自 稱對被告提告後即未再聽聞聲響,率爾判斷聲響來源必來自 乙屋,進而謂被告有製造噪音之行為。本件原告已明確表示 查無可鑑定室內噪音音源之鑑定單位,故不聲請鑑定或模擬 測試(見訴字卷第220頁),則原告之舉證,自不足以證明 其於甲屋聽聞之不明敲打碰撞聲,為被告所為。 ㈢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有製造前述噪音之侵權行為,則其依民 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洪致強洪靜茹慰撫金 各30萬元,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洪 致強、洪靜茹各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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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