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56號
KSDV,111,勞訴,156,2023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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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楊新慶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百州機電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聲明請求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17萬4,134元、
失能補償32萬2,740元、原領工資補償45萬7,563元及特休未休工
資9萬7,650元,共計105萬2,0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
41元,原領工資補償45萬7,563元及特休未休工資9萬7,650元,
共計55萬5,21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060元,故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1,181元(17,241-6,060=11,181),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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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