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30號
KSDV,108,簡上,230,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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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璣
蔡金龍
蔡卓龍

被上訴人 羅秀枝
送達代收人 鄭美月

被上訴人 許富貴

林慶松
楊梁金鳳
梁美玉
梁倚逢
梁景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就當事人姓名「梁倚逄」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梁倚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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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