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
原 告 林泳蓁
被 告 黃琪惠
陳凱右
藍文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黃琪惠、陳凱右、藍文婕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琪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 告林泳蓁認被告黃琪惠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刑事 案件中對被告黃琪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中被告黃 琪惠部分業據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另被告陳 凱右、藍文婕雖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然原告認其2人應負 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三、至同案被告古品豪、陳福興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