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993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1321號
、第1322號、112年度偵字第15696號、第16083號、第23043號、
第23595號、第27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柏維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 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9時14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 其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 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 表所示黃子庭、劉軍甫、邱余安、張玉屏、陳彥君、蔡士銘 、蔡毅祥、陳鳳如等8人(下稱黃子庭等8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 前開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 效果。嗣黃子庭等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劉軍甫、邱余安、張玉屏、蔡士銘、蔡毅祥、陳 鳳如、被害人黃子庭、陳彥君(以下合稱本案告訴人、被害 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本案被害人黃子庭提供之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告訴人劉軍甫提供之 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邱余安提供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張玉屏提供之新 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陳彥 君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蔡士銘提供之網路轉帳
交易截圖、告訴人蔡毅祥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 陳鳳如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所申 設前開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 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核修正後之規定,係將 修正前之「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文字改為「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 定必須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增加修正前所無 之適用要件,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而應適用 行為時即修正前同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被 告以一提供前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 人、被害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 2年度偵緝字第1321號、第1322號、112年度偵字第15696號 、第16083號、第23043號、第23595號、第27943號),因與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7943號),雖漏未 論及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惟此部分與併辦意旨所論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依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規定,亦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㈢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犯洗錢 犯行(見偵卷第65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本件同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部分,依 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之。至聲請意旨雖 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 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
相關證明方法,是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 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 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 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訴人 、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部分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 明,所為確實可議;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 好,然尚未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以 及被告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並非實際實行詐騙、 洗錢之人,應認惡性較輕;並斟酌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受 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上揭犯罪情節,就罰 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雖將前開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 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 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 訴人、被害人匯入前開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 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其就所 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此等款項即 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俊杰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被害人 黃子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不詳暱稱向黃子庭佯稱:可至「鴻安」網站註冊會員後,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子庭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0分11時19分許 14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9938號 2 告訴人 劉軍甫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怡旭日東昇」、「IMarkets客服專員」、「孕龍計畫特訓」向劉軍甫佯稱:可下載MT5 APP軟體及至illuminati網站跟隨老師操作投資美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劉軍甫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0日9時59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1321號併辦 111年11月30日10時2分許 10萬元 3 告訴人 邱余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曉慧」、「Shopee垮境購物平台」向邱余安佯稱:加入Shopee垮境購物平台兼職做LINE電商賺取差價,客戶下單後先支付商品標價給平台,5至7日即可取回本金及獲利云云,致邱余安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2月1日10時29分許 3萬5,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1322號併辦 4 告訴人 張玉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蓉」、「一路長虹」、「梁秋穎」向張玉屏佯稱:下載卡內基(Carnegie House)投資軟體,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張玉屏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2月2日14時10分許 4,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5696號併辦 5 被害人 陳彥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彥明H08以股會友」、「陳彥明」、「許佳薇」向陳彥君佯稱:下載BTSECION投資軟體,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彥君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2月2日11時14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083號併辦 6 告訴人 蔡士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16時3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ison凱森」向蔡士銘佯稱:可至「匯富」網站申請會員,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士銘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2月2日14時50分許 1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3043號併辦 7 告訴人 蔡毅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10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鴻發在線分享H3」向蔡毅祥佯稱:可至「鴻安」投資網站註冊,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蔡毅祥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0日9時14分許 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3595號併辦 8 告訴人 陳鳳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不詳暱稱向陳鳳如佯稱:可下載Carnegie-House 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鳳如陷於錯誤,於右開匯款時間匯款右開金額入前開帳戶內。 111年12月2日14時2分許 4,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7943號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