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文昌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林巧文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27日宣判,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