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46號
KSDM,112,訴緝,4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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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文昌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林巧文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27日宣判,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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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