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16號
KSDM,112,訴,316,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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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青玉


選任辯護人 宋克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青玉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青玉、告訴人林泉富同為自行車品牌 Rapha會員,告訴人並擔任該品牌之宣傳大使,緣被告謝青 玉友人陳美琪(所涉加重誹謗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與告訴人因約騎問題生有齟齬,被告謝青玉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1日某時許,以其臉書暱稱「謝 小路」在陳美琪臉書「Maggie Chen」個人公開頁面文章下 留言如附表所示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謝 青玉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青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謝青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謝青玉與 告訴人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其對被告謝青玉 之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院卷第12 3-12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謝青 玉被訴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同案被告胡鈞代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時間 留言內容 1 110年8月21日某時許 對吼!我都忘了人家不讀不回不處理,現場還跟我和美琪拜託聯繫的代理人說沒退費機制!是黑店??嘖嘖嘖…難怪了 原來人家都私下補髒髒課的…太黑暗…應該改店名叫「DIRTY」的… 2 我覺得眼睛有點受傷!感覺不太蘇胡…你們要補償我精神傷害!!!要吃吃喝喝的那種!現在是七月…三更半夜看到「髒東西」…感覺都不好了!! 3 很簡單咩!說一個謊要用十個謊來圓,然後就越講越離譜!然後,人家要包裝自己阿,因為是偉大光榮的「大屎」!! 4 時刻記住,咱是如何真心去遇到「鬼的」!!附上自己於109年10月30日之貼文,貼文內明確提到「Joey Lin 謝謝小林哥作陪」 5 不用啦~一個紀念咩~~時刻可以提醒自己這世上很多「鬼」~跟很多「人面獸心的死八婆跟臭9公」有沒有~~咱們有容乃大~~多福多安~~」 6 親愛的,還好咱迷途知返的早!!你看看這時候咱眼瞎的多厲害,哦!不對,應該是說對方掩飾得太厲害!!!真的非常厲害,簡直就是「雙面人」!! 7 親愛的,你是有水準有教養的!那種罵人的事叫交給我就好了!!!! 媽的,「死八婆跟臭9公」,賣衛生紙時你們自己應該多買點衛生紙擦乾淨你們的嘴!「大屎…就是一天到晚噴屎」!!! 8 很多人很多事,看清楚就好了!要知道,這世界上很多鬼鬼跟人面獸心,以及敢說敢做不敢認,還要裝可憐故事到處嘴嘴挑撥離間造謠生事來塑造自己高尚優秀可憐的人! 遠離這種人就好,就像你在路上遇到狗咬你,你總不會咬回去吧…別跟非人哉一般見識…咱有更多值得注意的事… 人家開心的賣衛生紙,因為是「大屎咩」… 要祝福他們熱賣 咱關注咱的紅紅的就好! 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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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