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偉立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偉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偉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