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29號
KSDM,112,聲保,229,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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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泓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泓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泓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並於民 國111年10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1月1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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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