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24號
KSDM,112,聲保,224,202311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騰瓏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騰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騰瓏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 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7月確定,並於民國111 年7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1月13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