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李咏縓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咏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李咏縓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 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前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 簡字第1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與另案所處之 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 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 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及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