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76號
KSDM,112,聲,1976,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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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益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益因犯附表所示11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所謂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 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 益損害。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 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行為 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 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 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 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 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 ,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 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 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 具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 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1罪均為竊盜罪,本質上屬侵害他人 財產法益之犯罪,侵害之法益種類相同,且各罪之犯罪時間 亦屬相近。考量受刑人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 等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於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 調查表記載「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就受刑 人所犯前述11罪,在1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8月)以上 ,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5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 編號1、2分別曾經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2年10月),定 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原得易科 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柒 月(共5罪) ②有期徒刑捌 月 ①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1月23日 ②110年11月28日 雄高分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456號 112年2月23日 均同左 112年2月23日 編號1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2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竊盜罪 ①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共4罪) ②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①110年10月31日、  110年11月6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1月17日 ②110年11月11日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466號 112年6月27日 均同左 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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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