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69號
KSDM,112,聲,1869,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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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傑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傑評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 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 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 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 期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加計附表編號6之罪宣告刑之總和。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 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 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復衡附 表所示各罪受刑人於犯後全部坦承犯行,以及所犯各罪時間 之間隔等情,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動機、犯罪手法及 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 刑調查表上勾選請求不聲請定刑,並稱本院非最後事實審判 法院,其將自行立狀向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等語,表示不同 意檢察官聲請本件定刑,惟本件檢察官所聲請如附表所示各 罪,均為不得易刑之罪,本不需受刑人同意即可依職權向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業 如前述,是本件定刑案件本院有管轄權,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3次 有期徒刑7月共5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21日 109年06月19日 109年07月18日 109年07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2531號等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2531號等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253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30日 111年09月30日 111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01日 111年11月01日 111年11月01日 備註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1666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1666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1666號 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18日 109年07月20日 109年0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2531號等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2531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03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1年度易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30日 111年09月30日 112年0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號 111年度易字第32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01日 111年11月01日 112年05月04日 備註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1666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166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3858號 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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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