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4117號
KSDM,112,簡,411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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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和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3
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2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本案所為,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起訴書 所載之保護令,仍無視於保護令之內容,不思以理性方式解 決其與告訴人丙○○間之紛爭,率爾徒手毆打告訴人,使告訴 人受有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素行(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及告訴人傷勢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383號
  被   告 乙○○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臺南市○○區○○○0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曾為男女朋友,二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 1第1項準用規定之關係。乙○○因對丙○○實施家庭暴力,前經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以111年度家 護字第202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丙○○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 為,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 仍於112年4月12日9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御宿 汽車旅館內,基於傷害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徒手掐住丙○○ 脖子、胸部等處並拉扯其頭髮及左手部位,致使其受有頸部 、胸部、左手等處紅腫等傷害,以此方式違反上述保護令內 容。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之供詞 坦承全部犯行 2 證人丙○○警詢證詞 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3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及傷勢照片 丙○○所受傷害情形 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202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被告違反之相關內容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保護令行記錄表、權益告知單、訪查記錄表、加害人告誡約制表 被告於案發前即知悉保護令內容之事實 6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案發後丙○○離開案發處之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及刑法第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被告以一違反保護令 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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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