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華翔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
69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22
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前某時,接受某自稱黃建丹之人 委託,代為向游祥志追討欠款,竟不循合法管道主張權利, 明知積欠債務之人為游祥志,該債務與其胞姐乙○○無涉,仍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 於110年12月11日13時50分許,徒步前往乙○○位在高雄市三 民區某處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外,在該處門外騎樓地面 上散置載有附表各編號所載文字之書面及照片,使不特定人 均得共見共聞,以此等加害乙○○自由及名譽之文字、圖片, 同時恫嚇乙○○及指摘、傳述乙○○為詐欺犯之家人、靠不要臉 吃飯之欠債者家人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足以毀損乙○○之名 譽,並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 易卷第53、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 見他字卷第21至23頁、偵一卷第101至102頁)之證述相符, 並有附表所列文字及圖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405至40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被告既自承與游祥志並不相識,與委託人黃建 丹亦未曾碰面(見他字卷第51頁),已難認僅憑來源不詳之 借據,即可合理相信游祥志確有欠債。何況單純積欠債務與 惡意詐欺間仍屬有間,縱使游祥志確有積欠債務,催討債務 之方式亦非僅有在他人家門前散置傳單一途,被告既明知積 欠債務者僅為游祥志,與其家人無涉,卻未詳加查證游祥志 之實際住址,即至乙○○之住處外散發載有附表所示文字及圖 片之文宣,將欠債之事實陳述與「詐欺犯」、「不要臉」等 意見表達混合使用、一併傳述,無端牽扯游祥志之家人,復 表明游祥志及家人之個資已洩漏,若不償債將有不利後果,
此等文字客觀上足以使人誤認乙○○及其親屬有違法行為或賴 帳,而損及乙○○之社會評價,亦足以令處於相同情境之一般 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被告主觀上同非為保護合法 利益而善意發表評論,更難認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 之事為真實,反係以損害游祥志家人名譽,並使其等心生畏 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藉此迫使游祥志出面或使其家人不得 不代為出面處理債務為唯一目的,當有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 之故意無疑,亦無從阻卻違法。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項各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 文字誹謗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竟未能循合法手段、理性 處理糾紛,僅因受未曾謀面之人委託處理債務,便任意前往 乙○○之住處外散置傳單,冀圖逼迫游祥志出面或使乙○○出面 代為處理債務,顯無守法並尊重他人權益之意識,犯罪目的 、動機及手段俱值非難。此舉亦使乙○○無端遭牽連而甚感恐 懼(見本院審易卷第59頁),對其名譽及意思自由之侵害程 度同非極微。又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 、竊盜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有其前科表在卷,足見素 行非佳,且多次以類似手法犯罪,未因遭判刑確定而有收斂 ,素行非佳,原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終能 坦承犯行,已展現悔過之意,並表明願與告訴人調解,僅因 告訴人拒絕始未能達成和解,並考量被告除本次外,未持續 至告訴人住處騷擾、威嚇或有其餘更激烈之討債手段,同無 證據可證有獲取何犯罪所得,暨其為高中畢業,目前自營冷 凍食品,月收入約新臺幣10萬元,尚須扶養父母、配偶及小 孩、家境尚可(見本院審易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犯行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見他字卷第51頁 ),卷內同無事證可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即無從諭知沒 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散布之文字與圖畫內容】
編號 文字或圖畫內容(無關內容則予酌刪) 卷證出處 1 書面1紙,內載:游祥志先生,您積欠黃建丹小姐50萬之債務問題,事主已委託我們協助催討,今天登門拜訪,並無人應門…如不處理不回應,近期將會委託催討人士以類似方式前來進行催討流程,請三思,勿造成雙方及家人困擾。(除上開印刷文字外,另以手寫「再不聯絡,過年將至府上拜年」等文字)。 他字卷第63頁、警卷第393頁 2 不詳之人在不詳地點撥灑催討傳單之照片1張 他字卷第65頁、警卷第395頁 3 書面1紙,內載:此家人靠臉吃飯不長久,靠不要臉吃飯天長地久。 他字卷第67頁、警卷第399頁 4 書面1紙,內載:善意提醒各位芳鄰,此區住有詐欺犯及家人…本公司已透過管道查出此人三親等戶籍及勞保投保公司所在地,如此人及妻子再不正向處理此債務問題,本公司將派電子花車及廣告宣傳車到此及其工作地點做廣播及催討動作,屆時如造成困擾盡請見諒!3天內如不正向與本公司協商如何處理債務問題,將直接讓各街坊鄰居知道其欠款人正確姓名地址及所有家人之資料,讓大家小心此家族…。(另附有黑白無常及「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等文字之圖片,及印有如編號5、6等文字之照片)。 他字卷第69頁、警卷第397頁 5 書面1紙,內載:錢破產後可以一分一毫儲回來,誠信破產後,恐怕用乞討的也討不回來。 他字卷第71頁、警卷第401頁 6 書面1紙,內載:人不怕窮最怕貪,不屬於你的錢財不要去貪…因為人在做天在看。 他字卷第73頁、警卷第4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