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969號
KSDM,112,簡,3969,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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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君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6948號、第1992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39號、第2140
號、第2141號、第2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君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幫助犯意」更正為「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第6行「0000000000號」更正 為「0000000000號」、第13行「陸續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 冊GASH會員」更正為「陸續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註冊會員帳號」、第16行「GASH帳號」更正為「遊戲橘子 帳號」、第17行「詐欺集團」補充為「詐欺集團(無證據證 明為三人以上)」、第18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更 正為「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第20至21行 補充更正為「…陷於錯誤,除劉詩涵因察覺有異,終未匯款 而未得逞外,其餘則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電支帳戶…」、 第23行「GASH會員帳號」更正為「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㈡證據部分「(十一)本案GASH帳號之交易明細資料」更正為「( 十一)本案GASH點數交易、儲值明細資料」,並補充「遊戲 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帳號資料」(偵四卷第 111頁)。
 ㈢附件之附表補充更正為如下附表。
二、補充不採被告柯君平辯解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如附件所示3門號(下稱本案3門號)為其申 辦,並有於上開時、地將本案3門號SIM卡交予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當時 要用門號換現金,不知道對方姓名、年籍資料,我用900元 賣3張門號云云。然查,行動電話門號係與他人聯繫之重要 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自應由本人或有一定信任 關係之他人持用為原則,且申辦行動電話並無特殊限制,得



同時申辦多數門號使用,除非充作犯罪工具使用,藉以逃避 追緝,否則,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之人,並無收購他人門 號之必要;況近年來社會上利用人頭門號電話詐騙他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犯罪,以逃避政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 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而被告於案發時已係年滿30歲之 成年人,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足 認被告有相當之年紀及一定程度之社會經驗,並非年少無知 或毫無使用門號SIM卡經驗之人,衡情應當對他人收購行動 電話門號可能係充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應有所認知及警 覺。又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對方說是專門收易付卡,不 知道對方姓名、年籍資料等語(見偵緝字第2139號卷第14頁 ),可見被告與收購門號之人並非熟識、無特別信賴關係存 在,卻僅為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本案3門號,顯係將自己利 益之考量優先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因此,被告將 具高度屬人性之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他人,自可預見將作為 他人犯罪之工具,仍為貪圖獲得金錢利益即貿然為之,堪認 其就提供本案3門號予他人使用,對於本案3門號將有遭人利 用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已有所預見,並 係消極地放任或容任犯罪集團向他人詐騙金錢或為其他不法 犯行之情事發生,是被告於出售本案3門號當時確實具有幫 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其上開所辯,委不足採。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 法抽象利益。查,本件GASH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 ,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 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次按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 告係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本案3門號SIM 卡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本件財產犯罪,係對他人 遂行詐欺之犯行資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又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附表編號6所示門號與告訴人劉詩涵聯繫 ,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惟劉詩涵察覺有異,未配合匯款 而未得逞,此有劉詩涵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頁 ),應屬詐欺取財未遂。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就



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 以一提供本案3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胡 淳閔、曾唯祐盧彥凱劉詩涵、被害人郭淇玉、謝玟雯等 6人遂行詐欺取財、得利犯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屬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 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論處。至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就附 表編號2至5所為係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前開說明,尚有 未妥,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此部分罪名變更實質上並 不影響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未 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對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助力,所犯情節 較正犯輕微,爰參酌本案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 認知,竟仍輕率將申辦之門號提供予實行詐欺犯罪者,最終 得以行騙財物,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 猖獗,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本件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 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其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並斟酌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6人遭騙之財產價值(告訴人劉詩涵未匯 款而未遂)、被告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犯後否 認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 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因交付本案3門號而獲得現金900元乙節,業據被告於偵 查中自承在卷(見偵緝字第2139號卷第14頁),該900元屬 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或購買點數卡時間 匯款或購買點數卡金額 (新臺幣) 點數卡序號 儲值時間 受款帳戶或儲值之遊戲橘子帳號 (所用門號) 1 被害人 郭淇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9月27日17時30分許起,與郭淇玉聯繫後,佯稱其為生活市集客服,因內部作業疏失導致多刷20筆,需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郭淇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民國111年9月27日18時28分許 4萬9,985元 無 無 本案電支帳戶 (0000000000號) 111年9月27日18時30分許 4萬9,945元 2 告訴人 胡淳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起,與胡淳閔聯繫後,佯稱可約見面,但需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胡淳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12日19時4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2日19時46分許 kotewhki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2日19時4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2日19時47分許 112年2月12日20時3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2日20時44分許 112年2月12日20時3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2日20時44分許 3 被害人 謝玟雯 詐欺集團成員與謝玟雯聯繫後,佯稱可約見面,但經理指示需購買遊戲點數拍照以驗證身分云云,致謝玟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13日15時5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6時6分許 carkeaetepws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3日15時5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6時6分許 112年2月13日15時5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6時6分許 112年2月13日15時5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6時6分許 112年2月13日15時5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6時14分許 112年2月13日16時2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6時35分許 sesheywogqx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3日17時54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8時許 112年2月13日17時54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18時許 4 告訴人 曾唯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3日起,與曾唯祐聯繫後,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需先至指定之購物平台購買點數卡儲值激活帳戶云云,致曾唯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23日22時1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2分許 stiheasmtcap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23日22時1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2分許 112年2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2分許 112年2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22時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22時1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23日22時43分許 5 告訴人 盧彥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3日18時7分許起,與盧彥凱聯繫後,佯稱其購買遊戲帳號,惟需至指定網站操作,並稱因帳號遭凍結,需購買GASH點數卡拍照回傳云云,致盧彥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13日19時5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20時01分許 thenoughblboif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3日19時5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20時02分許 112年2月13日19時5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20時02分許 112年2月13日19時5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20時03分許 112年2月13日19時5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20時03分許 112年2月13日19時5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20時03分許 6 告訴人 劉詩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以暱稱「呈呈」與劉詩涵聯繫後,再於112年3月5日22時16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詩涵聯繫後即互加LINE好友,俟取信於劉詩涵後,即由自稱「呈呈」叔叔之人與劉詩涵聯繫,並稱可指導投資虛擬貨幣,隨後於112年3月26日某時,向劉詩涵佯稱:已協助出資2萬491元,只要再儲值至5萬2,000元,即可抽智慧型手機云云,惟因劉詩涵察覺有異未匯款而未果。 無 無 無 無 (0000000000號)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948號
112年度偵字第19924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13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14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14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142號
  被   告 柯君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君平可預見提供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他人從事不法行為,竟仍以縱有他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 實施不法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9 月17日17時58分許至18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館前門市,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統稱本案 門號)後,旋於同日某時,將上開門號之SIM卡,交付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俟 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門號之SIM卡後,於111年9月27日17時4 7分許,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支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電支帳戶),復於111年10月28 日14時20分許、14時25分許、14時26分許、14時28分許、14 時31分許,陸續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GASH會員帳號「st iheasmtcap」、「kotewhki」、「carkeaetepws」、「sesh eywogqx」、「thenoughblboif」(下統稱本案GASH帳號) ,並分別以本案門號辦理進階認證。嗣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對郭淇玉、胡淳閔、謝玟雯、曾唯祐盧彥凱劉詩涵(下稱郭淇玉6人)施行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電支帳戶,或依指示購買GA SH點數卡,並告知購得之GASH點數卡序號、密碼,使詐欺集團 成員得以將點數卡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嗣因郭淇玉6 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二、案經胡淳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曾唯祐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盧彥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劉詩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柯君平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胡淳閔曾唯祐盧彥凱劉詩涵於警詢時之指訴。(三)被害人郭淇玉、謝玟雯於警詢時之供述。(四)被害人郭淇玉提出之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五)告訴人胡淳閔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收 據、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收據、對話紀錄。(六)被害人謝玟雯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收 據、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收據、對話紀錄。(七)告訴人曾唯祐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收據、 對話紀錄。
(八)告訴人盧彥凱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收據。(九)告訴人劉詩涵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十)本案電支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十一)本案GASH帳號之交易明細資料。
(十二)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申辦上開門號係為換取現金,然行動電話 門號本身並無經濟價值,任何人均可自行申請,對方並無花 費高額代價向被告收購之必要,且若有如此優渥之事,對方 何不自行或由自己親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賺取報酬牟利?更 足資證明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係為掩飾、逃避追查之不法 使用。是被告係為獲取私利,貿然提供上開門號,縱其門號 遭他人非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益徵被告有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 定。
三、是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數行動電話門號,幫助詐欺集團正犯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 個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幫助 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請依 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或購買點數卡時間 匯款或購買點數卡金額 (新臺幣) 儲值時間 受款帳戶或儲值之GASH帳號名稱 (所用門號) 1 郭淇玉 詐欺集團成員與郭淇玉聯繫後,佯稱其為生活市集客服,因內部作業疏失導致多刷20筆,需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郭淇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7日18時28分許 4萬9,985元 無 本案電支帳戶 (0000000000號) 111年9月27日18時30分許 4萬9,945元 2 胡淳閔 詐欺集團成員與胡淳閔聯繫後,佯稱可約見面,但需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胡淳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12日 19時4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2日 19時46分許 kotewhki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2日 19時4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2日 19時47分許 112年2月12日 20時3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2日 20時44分許 112年2月12日 20時3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2日 20時44分許 3 謝玟雯 詐欺集團成員與謝玟雯聯繫後,佯稱可約見面,但經理指示需購買遊戲點數拍照以驗證身分云云,致謝玟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13日 15時5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6時6分許 carkeaetepws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3日 15時5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6時6分許 112年2月13日 15時5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6時6分許 112年2月13日 15時5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6時6分許 112年2月13日 15時5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6時14分許 112年2月13日 16時22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6時35分許 sesheywogqx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3日 17時5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8時許 112年2月13日 17時54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18時許 4 曾唯祐 詐欺集團成員與曾唯祐聯繫後,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需先至指定之購物平台購買點數卡儲值機活帳戶云云,致曾唯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23日 22時1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2分許 stiheasmtcap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23日 22時11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2分許 112年2月23日 22時1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2分許 112年2月23日 22時1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 22時1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 22時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 22時10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3分許 112年2月23日 22時15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23日 22時43分許 5 盧彥凱 詐欺集團成員與盧彥凱聯繫後,佯稱其購買遊戲帳號,惟需至指定網站操作,並稱因帳號遭凍結,需購買GASH點數卡拍照回傳云云,致盧彥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對方。 112年2月13日 19時5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20時01分許 thenoughblboif (0000000000號) 112年2月13日 19時5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20時02分許 112年2月13日 19時5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20時02分許 112年2月13日 19時5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20時03分許 112年2月13日 19時56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20時03分許 112年2月13日 19時57分許 5,000元 112年2月13日 20時03分許 6 劉詩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以暱稱「呈呈」與劉詩涵聯繫後,於112年3月5日22時16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劉詩涵聯繫後即互加LINE好友,俟取信於劉詩涵後,即由自稱「呈呈」叔叔之人與劉詩涵聯繫,並稱可指導投資虛擬貨幣,隨後於112年3月26日某時,向劉詩涵佯稱:已協助出資2萬491元,只要再儲值至5萬2,000元,即可抽智慧型手機云云,惟因劉詩涵察覺有異未匯款而未果。 無 無 無 (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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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館前門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