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238號
KSDM,112,簡,3238,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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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偉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偉勝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壹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翁偉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又被告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利 用不知情之雷莛銨,持扣案偽造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 」1張,向高雄港務警察行使之,為間接正犯。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使不知情之雷莛銨能 應付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港務公司)及港務警 察查驗身分,其明知並非有權製作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之 人,竟將得其股份有限公司交予其使用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 行證,以彩色影印之方式,偽造該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1 張,復將之提供予不知情之雷莛銨進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臺灣港務公司對港區通行證核發管理、港務警察機關對於 港區人員進出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 暨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爰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由被告偽造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1張(通行證號 :KHPS000-000000,見警卷第18頁、第20頁、偵卷第11頁、 第13頁),為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15號
  被   告 翁偉勝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偉勝為良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良加公司)員工,負責管 理良加公司臨時工人雷莛銨(涉嫌偽造文書罪,另為不起訴 處分)。翁偉勝於民國111年1月4日至同年0月下旬,係得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其公司)員工,由得其公司向臺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通行證號:KH PS000-000000)1張,供翁偉勝任職於得其公司期間使用, 然翁偉勝於111年0月下旬,因無故曠職,經得其公司終止僱 傭契約,並與得其公司失聯,得其公司因而無法向翁偉勝取 回上開通行證1張。翁偉勝為使雷莛銨能應付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港務公司)及港務警察查驗身分,以進 出高雄港,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1年11月1 8日,在不詳地點,以彩色影印之方式,偽造上開通行證1張 ,復將之提供予不知情之雷莛銨,供雷莛銨進出高雄港遭查



驗身分時,用以向查驗人員表示其領有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 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臺灣港務公司對於商港區人員定期 通行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11月22日12時50分 許,雷莛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高雄 市○○區○○○000號碼頭管制站,經高雄港務警察查驗身分時, 出示經偽造之上開通行證1張而行使之,遭高雄港務警察查 獲上開通行證遭偽造一情,並扣得經偽造之上開通行證1張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偉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同案被告雷莛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 並有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12年2月7日高港警 刑字第1120002046號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 日總授高港港字第1126209687號函、說明書各1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翁偉勝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翁偉勝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翁偉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嫌。被告翁偉勝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經偽造上開通 行證1張,為被告翁偉勝所有,請供其為本案行使特種文書 犯行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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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