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957號
KSDM,112,簡,2957,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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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俊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2201號、第22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向俊嘉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向俊嘉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已著手實行竊盜之犯行 ,然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就竊得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財物,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江進龍 ,有贓物領據在卷可佐(見警二卷第21頁),足見此部分犯 罪所生危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有竊盜前科之素行(詳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著手 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 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被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竊得之手機2支,已合法發還告 訴人江進龍,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 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毛麗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201號
112年度偵字第22202號
  被   告 向俊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向俊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一 )民國112年4月3日0時36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3 巷附近,徒手開啟李婷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置物箱,因未發現財物離去而未遂,經李昕恬發覺報警循線 查獲。(二)於112年4月26日上午5時許,侵入江進龍住居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附2之1樓辦公室內,徒手竊取



江進龍放置在桌上之手機2支後離去,嗣江進龍發覺遭竊而 報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手機2支(已發還)。
二、案經江進龍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向俊嘉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李昕恬及告訴人江進龍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及 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其2次所犯犯意各別, 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檢察官 毛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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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