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636號
KSDM,112,簡,1636,202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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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娟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1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六號)之犯罪事實欄內一、㈡「於111年4月9日16時20分許」均更正為「於112年4月9日16時20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2496號)之犯罪事 實欄內一、㈡「於112年4月9日16時20分許」誤載為「於111 年4月9日16時20分許」,經核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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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