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秀惠
洪李玉蘭
祖登祥
邱銀寶
洪志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8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秀惠、洪李玉蘭、祖登祥、邱銀寶、洪志文因賭 博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