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珞(原名李之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158
、10500、10501、10502、10503、10504號),因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
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李珞(原名李之妤)因缺錢花用,顯無資力支付購物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下犯意,為下列行為:一、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9月10日晚間10時31分許,上網登入STG外送LINE社群,在 公開社群內以暱稱「君君」張貼內容為:「代買:到瑞豐夜 市購買SonyXA2的殼+保護貼三包黑峰。殼發上來群組沒關係 ,保護貼便宜的就好,……,12點前送達就好」等語之訊息。 嗣鄭筑晏見該訊息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珞聯絡,李珞即 要求鄭筑晏代購手機殼1個、手機膜1件及香菸3包,並佯稱 貨物送達至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 送區,可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金芭黎大舞廳」 等候收取墊付款、外送費用等語,致鄭筑晏陷於錯誤而依李 珞指示代購上開物品,並於翌日凌晨0時許送達,再前往「 金芭黎大舞廳」等候收取新臺幣(下同)1,790元之代墊費 用及外送服務費800元,共2,590元。然李珞於取得前揭物品 後並未依約付款,鄭筑晏始知受騙。
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凌晨0時許,上網登 入叫車平台「呼叫小黃」APP,以暱稱「方瓔珞」輸入代購 手機及香菸之需求後,經「呼叫小黃」平台媒合洪和宗接單 ,洪和宗即與李珞聯絡,李珞即要求洪和宗代購IPHONE 11 手機1支、IPHONE 12手機1支及七星牌香菸2條,並佯稱貨物 送達至「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送區,可至高雄市○○區○○○路 000號之「太子酒店」向其收取墊付款云云,致洪和宗陷於
錯誤,依指示代為購買上開物品,並於同日凌晨1時12分許 ,送至李珞指定之「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送區,再前往「 太子酒店」等候收取墊付款共4萬2,742元。詎李珞於取得前 揭物品後並未依約付款,洪和宗始知受騙。
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9月22日晚間8時許,上網登 入外送平台「Lalamove」APP,以暱稱「小周」輸入代購手 機等物之需求後,經「Lalamove」平台媒合谷文傑接單,谷 文傑即與李珞聯絡,李珞即要求谷文傑代購IPHONE 13 PRO 手機1支、手機殼1件、香菸2條及飲料6杯,並佯稱貨物送達 後,可至「太子酒店」向其收取墊付款云云,致谷文傑陷於 錯誤,依指示代為購買上開物品,並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 ,送至李珞指定之「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送區,再前往「 太子酒店」等候收取墊付款共3萬2,891元。詎李珞於取得前 揭物品後並未依約付款,谷文傑始知受騙。
四、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3日凌晨0時43分許,上 網登入外送平台「Lalamove」APP,以暱稱「小周」輸入內 容為:「麻煩7-11編號511香菸一條,七星庫黑8包用塑膠袋 裝送到中間點的管理室外送區,要給小姐的,易碎品勿堆疊 擠壓」等之需求後,經「Lalamove」平台媒合鄭鈺寶接單, 鄭鈺寶即與李珞聯絡,李珞即要求鄭鈺寶代購香菸,並佯稱 貨物送達後,可至「太子酒店」向其收取墊付款云云,致鄭 鈺寶陷於錯誤,依指示代為購買上開物品並於同日凌晨1時3 2分許,送至李珞指定之「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送區,再前 往「太子酒店」等候收取墊付款共2,138元。詎李珞於取得 前揭物品後並未依約付款,鄭鈺寶始知受騙。
五、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9日晚上11時50分許前之 某時許,上網登入外送平台「Lalamove」APP,以暱稱「余 小姐」輸入代購香菸之需求後,經「Lalamove」平台媒合林 思妤接單,林思妤即與李珞聯絡,李珞即要求林思妤代購香 菸,並佯稱貨物送達後,可至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528巷 口向其收取墊付款云云,致林思妤陷於錯誤,依指示代為購 買價值1,981元之香菸1批,並於同日晚間11時50分許,送至 李珞指定之「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送區,再前往高雄市新 興區七賢一路528巷口等候收取墊付款1,981元及外送服務費 177元共2,158元。詎李珞於取得前揭物品後並未依約付款, 林思妤始知受騙。
六、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4分許, 上網登入叫車平台「呼叫小黃」APP,以暱稱「小蘇」輸入 內容為:「上車地點:台灣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到了 打電話給0000000000代墊1500拿手機至一心二路252號湯姆
熊側門管理室外送區放好,下車地點:海軍總醫院急診門口 」之需求後,經「呼叫小黃」平台媒合洪士鈞接單,洪士鈞 即與李珞聯絡,李珞即要求洪士鈞代購IPHONE 7手機1支及 香菸5包,並佯稱貨物送達後,可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海軍總醫院」急診室向其收取墊付款及計程車車資云云, 致洪士鈞陷於錯誤,依指示代為購買上開物品,並於同日上 午11時44分許,送至李珞指定之「世紀星鑽大樓」1樓外送 區,再前往「海軍總醫院」急診室等候收取墊付款2,000元 及計程車車資1,280元,共3,280元。詎李珞於取得前揭物品 後並未依約付款,洪士鈞始知受騙。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李珞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 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 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 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筑晏、 洪和宗、谷文傑、鄭鈺寶、洪士鈞、被害人林思妤證述相符 ,並有告訴人鄭筑晏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 谷文傑提出之外送平台「Lalamove」APP對話紀錄、告訴人 鄭鈺寶提出之外送平台「Lalamove」APP對話紀錄、告訴人 洪士鈞提出之叫車平台「呼叫小黃」APP對話紀錄、計程車 乘車證明,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二至六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另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 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 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 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
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 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 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 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 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 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事實 欄二至六所示犯行,均分別係在「呼叫小黃」及「Lalamove 」APP輸入需求後,即能與如事實欄二至六所示各告訴人、 被害人對話,且僅會有單一對象與其聯繫,是「呼叫小黃」 及「Lalamove」平台之運作模式,應均係由被告輸入需求後 ,再由該系統媒合事先登記之司機、外送員接單,是被告如 事實欄二至六所示犯行,應係針對特定「呼叫小黃」及「La lamove」平台業者發送詐欺訊息,再由該業者進行媒合旗下 之司機、外送員提供服務,其詐騙之對象僅為經媒合後之特 定司機、外送員,而非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是其如事實欄 二至六所示犯行,與上開說明所稱之對公眾散布之情形不同 ,尚難認符合前揭加重詐欺罪之要件,應認被告如事實欄二 至六所示犯行,僅屬普通詐欺取財罪之範疇。公訴意旨認被 告如事實欄二至六所犯,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 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已保障其權利,爰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正當賺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以詐術騙取財物,致各告訴人、被 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又與事實欄四之告訴人鄭鈺寶達成調解一情,有本院調解筆 錄在卷可查;暨考量各次犯行之手段、所造成損害、前有偽 造文書、竊盜之前科素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 就被告所犯數罪,待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其應執行刑,爰不於本判決另定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行詐得之財物,均未扣案,且
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被告雖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鄭鈺寶達成調解,然卷內 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依約履行調解條件,是對被告此部分犯 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日後若依約賠付,檢察官於執行時應依規定扣除已實 際賠償之金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李珞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殼壹個、手機膜壹件及香菸參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李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11手機壹支、IPHONE 12手機壹支及七星牌香菸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三所示 李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手機殼壹件、香菸貳條及飲料陸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事實欄四所示 李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11編號511香菸壹條、七星庫黑捌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事實欄五所示 李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事實欄六所示 李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7手機壹支及香菸伍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