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384號
KSDM,112,審易,384,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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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蓋如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蓋如琳因債務糾紛,基於毀棄損壞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8月28日5時許,前往告訴人陳雅雯位於高 雄市○○區○○里○○路○巷00弄0號住處,持棍棒破壞告訴人上開 住家鐵門、大門及窗戶,致令鐵門多處凹痕、大門及窗戶之 玻璃5片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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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