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翔
鄭亦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057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2年度簡字第344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建翔與陳○○(年籍地址詳卷)前為男女 朋友。渠 2人因感情糾紛,互有嫌隙。詎張建翔與其友人被 告鄭亦為,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及以文字、圖畫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加重誹謗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 一、二、所示時間,利用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 帳號,並分別以暱稱「張建翔」、「鄭小為」發表附表所示 言論,令不特定多數網友均得觀覽,以此方式誹謗並侮辱陳 ○○,足生損害於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張建翔、 鄭亦為共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 、第 1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 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 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張建翔、鄭亦為共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及第310條第2項、第 1項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院審理中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 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發表時間 暱稱 言論內容 1 張建翔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張建翔 把你媽的臭逼放心交給我 2 張建翔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張建翔 雞胸圖片 (諷刺告訴人先天雞胸)
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發表時間 暱稱 言論內容 1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做這些破事是我在陪他啊 腦殘嗎 腦殘東西 2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談戀愛是為幸福咧 你真的很噁心 3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不就是個劈腿的狗,當初還在那邊假惺惺,你噁不噁啊 4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做破事屁話一堆,包包紅感吧 跟真的很噁心(嘔吐圖) 就繼續在意吧 一輩子的pro噁心的(雞的圖) 5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就破麻 6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噁心死人了 7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沒什麼好說的啊 就不要臉的劈腿狗跟狗園裡的而已 有什麼好回的 你們就繼續挺他啊 活你們的小世界 我又無所謂 不就豬朋狗友罷了 哈哈哈哈哈 8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陳○○也不用一直按哈啦 心裡沒點逼數 綠人的pro 9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沒啊 你就是噁心啊 10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就是個噁心的劈腿女 11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可以儘量叫阿,反正1.我不吃甲甲的杏鮑菇、2.你主子是綠人破麻 12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甲甲與他的破麻主子 我只能說6啊 13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婊子 14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誰知道這隻母的會到處亂幹啊 15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心裡沒點逼數自己的(豹的圖)(魚的圖)有多爛嗎 還跟說人早洩 罵你家的狗舔狗不是剛好嗎 讓你這群瞎眼的朋友看看你是個跟別人交往還跟前男友內射 大家也挺得下去 那就只能說底層互挺囉 16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米蟲叫我去工作 要不要太好笑 17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們就是他媽的噁心至極顛倒是非的人 敗類 18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腦子沒長好 19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他媽真的有夠噁心的 20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廢物 21 鄭亦為 111年12月8日某時許 鄭小為 你就慢慢噁心吧 你就是這點二手市場被人撿的爛貨 一個比一個噁心 綠人還理所當然了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