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303號
KSDM,112,審易,1303,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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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森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2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森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事 實
何森詠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3月10日10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在何森詠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於同日11時許,在何森詠上開 住處,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次。嗣警於112年3月10日14時47分許,持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 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於112年5月8日11時許,在何森詠上開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於同日13時許,在何森詠上 開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12年5月8日15時50分許,前往高 雄市○○區○○○路00巷00號執行另案拘提,經何森詠同意後入屋 搜索,扣得其施用剩餘即附表二編號1至5之第一級毒品5包、 附表二編號6至15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及白色結晶1 包(未檢出毒品成分),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



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因查悉上情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何森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 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 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且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 體編號: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代號:林偵11218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 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628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 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檢察官雖於本案起訴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 ,然未具體指出前案執行完畢之判決字號,或讓被告就此表 示意見,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 ,本院於量刑時審酌。 
 ㈢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可合理懷疑其有為事實欄㈠所示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向警方坦承有為事實欄㈠所 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同意採尿送驗而願接受裁判之 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就被告事實欄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 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施用毒品之 行為,不僅戕害自己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所為誠屬 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乃自戕 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其於本院自陳 之教育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審易卷第139頁)、 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施用毒品者 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再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 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 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 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就得易科罰 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白色粉末、米色粉末、白色結 晶,經送驗後分別驗出各該編號所示毒品成分,此有前述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不論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5只, 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為被告所 有,惟經送驗後,未檢出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所列管之毒品與管制藥品,此亦有前述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是尚乏該白色 結晶1包為毒品之積極證據,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重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事實欄㈠所示部分 何森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2 事實欄㈡所示部分 何森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檢驗、鑑定結果 備註 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2.57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6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0.402公克。 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0.194公克。 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0.191公克。 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0.040公克。 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3.563公克。 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571公克。 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547公克。 9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560公克。 10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552公克。 1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701公克。 1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715公克。 1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893公克。 1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441公克。 1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米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經檢驗後,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220公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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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