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216號
KSDM,112,審易,1216,202311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鈴



選任辯護人 陳志祥律師
被 告 李孟霞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734
號、112年度偵字第249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鈴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李孟霞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陳瑞鈴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羅哈公司」) 之董事長李孟霞為阿羅哈公司股東,於民國88年至99年間 擔任阿羅哈公司副董事長陳瑞鈴李孟霞忠實執行職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阿羅哈公司之事務,均為 受阿羅哈公司委任,為阿羅哈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緣於95、 96年間,時任副董事長李孟霞因需款孔急,遂向陳瑞鈴商 借阿羅哈公司之資金,陳瑞鈴李孟霞均明知阿羅哈公司之 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共同意圖為李孟霞不法 利益及損害阿羅哈公司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未徵得 阿羅哈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由陳瑞鈴擅自決定阿羅哈公司以 無擔保借款、無利息之條件,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阿羅哈公司使用之帳戶匯款至李孟霞所指定之帳 戶,阿羅哈公司先後貸予李孟霞資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6050萬元。
二、緣前立法委員蔡豪於96年間,因欲購買址設高雄縣鳥松鄉( 已改制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及土地(即「遠 雄澄湖」建案,下稱「遠雄澄湖房地」),惟其資金不足且 信用不佳,遂向陳瑞鈴商借並借名登記,陳瑞鈴竟意圖為蔡 豪不法利益及損害阿羅哈公司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未徵 得阿羅哈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指示時任阿羅哈公司財務長葉 茂盛以如附表二所示阿羅哈公司之帳戶,於96年2月7日匯款 合計2419萬6000元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 編號1至3);於96年2月9日匯款77萬4000元予蔡豪之前妻宋 麗華(如附表二編號4),合計2497萬元。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瑞鈴李孟霞2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蔡豪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阿囉哈公司轉帳傳票、現金支 出傳票、阿囉哈公司所使用之李蔡淑妹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 八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高雄市第三信用 合作社客戶資料查詢單、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傳票、 阿羅哈公司名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八德分社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高雄三信95年11月9日匯款申請書、高雄三信95 年11月10日送款單、高雄三信95年11月15日送款單、高雄三 信96年11月6日匯款申請書、遠雄澄湖房地買賣契約書、96 年1月26日遠雄澄湖規約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 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2條



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同 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原法定刑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千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修正前罰金 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 可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可科或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已提高罰金刑部分之最高刑度。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42條顯然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 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予以論處。(二)罪名:
核被告2人就事實一所為;被告陳瑞鈴就事實二所為,均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2人就事實 一所示之犯行;被告陳瑞鈴就事實二所示之犯行,均係基 於單一犯意,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區分,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均論以一罪。被告2人 就事實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陳瑞鈴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人不思忠實履行 職務,竟將公司資金為本案貸與行為,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於事後與阿羅 哈公司達成和解,阿羅哈公司同意給予被告2人從輕量刑 及緩刑之機會,有協議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5頁)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 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陳瑞鈴所犯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陳瑞鈴前因他案經判處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李孟霞未曾 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 均坦承犯行,並與阿羅哈公司達成和解,業如前述,堪認 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斟酌被告2人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其等能 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外 ,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 規定,併諭知被告2人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公益金 ,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本件卷內事證並無從認定被告2人確獲有不法利得,且被告2 人亦已與阿羅哈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未免過苛,爰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阿羅哈公司使用之帳戶 金額 李孟霞指定入款帳戶 1 95年2月14日 陳瑞鈴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萬元 李蔡淑妹高雄三信八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95年8月14日 李蔡淑妹高雄三信八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萬元 莊敏君高雄三信八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95年11月9日 阿囉哈公司高雄三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萬元 李孟霞台企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4 95年11月10日 阿囉哈公司高雄三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萬元 李孟霞高雄三信八德分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95年11月15日 阿囉哈公司高雄三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00萬元 李孟霞高雄三信八德分社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96年11月6日 阿囉哈公司高雄三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李孟霞台企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6050萬元
附表二:李蔡淑妹高雄三信八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明細
編號 時間 金額 收款人 1 96年2月7日 1200萬元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96年2月7日 1200萬元 3 96年2月7日 19萬6000元 小計 2419萬6000元 4 96年2月9日 77萬4000元 宋麗華 總計 2497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