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371號
KSDM,112,審交附民,371,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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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陳彥文
陳佩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邱振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9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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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