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745號
KSDM,112,審交易,745,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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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895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2年度交簡字第236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杜宗勳明知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 於民國111年8月19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慢車 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民族一路111號對面滯洪池旁,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擦撞李濬揚所駕停 放在路邊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乙車)左車身,杜宗勳人車往左倒,適同向左後方有陳志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車)駛至, 甲車碰撞丙車,陳志豪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雙下肢擦挫傷、右 第2、3蹠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 而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 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 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而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院審理中被 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在案,此 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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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