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31號
KSDM,112,單聲沒,131,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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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登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
聲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登貴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查扣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湯匙44件,因屬商標法 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之物品或文書,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7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 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 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商標之物品,有國 際影視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29至32頁)在卷可 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 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DORAEMON商標之湯匙 44件 111年檢管字第2078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偵字第20736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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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