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2157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
7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吳冠霖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冠霖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157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簡字第7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吳冠霖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 案被告吳柏廉、吳奕謙【原名:陳信儒】部分,已由本院於 民國112年10月25日宣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