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29號
KSDM,111,易,229,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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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櫻瑜(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櫻瑜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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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