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111年度訴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被 告 張凱敦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王怡幸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羅輝國
黃嘉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吳國忠
選任辯護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樊益淼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被 告 李祥賓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李松達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倪義能
義務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陳建智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方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8624號、第2728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8624
號、第2728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48號、第22526號),聲請人
即告訴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應發還予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敦、王怡幸、羅輝國、黃嘉蓁、吳 國忠、樊益淼、李祥賓、李松達、倪義能、陳建智(下稱被 告張凱敦等10人)因共犯詐欺減重犯行,致聲請人即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下稱聲請人)受有 短收廢棄物清理費用之損害。今被告張凱敦等10人均已坦承 犯行,並經查扣部分不法所得,或自動繳回其等所朋分之不 法所得(如附表一所示),爰依刑法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將附表一所示之扣案不法所得發還予聲請人等語。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 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 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張凱敦等10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1 11年度訴字第657號案件審理。依檢察官所起訴及追加起訴 之事實,被告張凱敦等10人係以將作弊程式植入聲請人之地 磅電腦過磅資料處理系統,使廢棄物清運車輛於過磅時,自 動扣減所載廢棄物之重量,被告張凱敦等10人因而獲取短繳 廢棄物處理費用予聲請人之不法利益,是被告張凱敦等10人 本案所獲取、朋分之不法所得,即係聲請人短收之廢棄物清 理費用,應歸聲請人所有。又被告張凱敦等10人於本案偵查 、審理中,分別經扣押或繳回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所得,有 附表一、二所示相關證據在卷可稽。今聲請人以該等扣案款
項為其所有,聲請發還,經核並無不合,被告張凱敦等10人 於本院審理中對本件聲請亦均表示同意而無異詞(見本院11 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八第285至286、288至289頁),復 衡酌本案案情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附表一所示款項均無 留存之必要,應准予發還聲請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被告已自動繳交或經扣押、變價之不法所得(均新臺幣) 相關證據出處 1 張凱敦 王怡幸 6,489,200元(經扣押) 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10年度檢管字第2238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8624號卷三「下稱偵三卷」第63頁、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10年度廉查南字第62號證據卷十「下稱調十卷」第293頁、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一第281頁) 2 張凱敦 王怡幸 150萬元(共同繳回) 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39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111年度偵字第22526號卷四「下稱追加㈡偵四卷」第53至55頁) 3 羅輝國 黃嘉蓁 30萬元(共同繳回)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9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110年度偵字第18624號卷五「下稱偵五卷」第69頁、第74頁) 4 吳國忠 4,625,276元(繳回) 1.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66號、111年度檢管字第162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57頁至第62頁、追加㈡偵四卷第57頁、第67頁、第68頁) 2.本院111年度贓字第2號收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四「下稱院四卷」第273頁) 5 樊益淼 100萬元(繳回) 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3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37頁、第39頁、第40頁) 6 李祥賓 李松達 1.19,084,061元(共同繳回)。 2.11,546,400元(附 表二所示扣案車輛 經拍賣後之扣案拍 賣餘款) 1.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37號、111年度檢管字第162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偵五卷第37頁、第43頁至第49頁、第48頁、追加㈡偵四卷第57頁、第65頁、第66頁) 2.本院112年度院總管字第15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贓字第5號收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五第415頁、第417頁) 7 倪義能 50萬元(繳回)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93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91至92頁) 8 陳建智 11,950,686元(繳回) 1.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檢管字第2837、2893、2999、3018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五卷第37、42、69、72、104、105、112、113頁) 2.本院112院總管字第1004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贓字第18號收據(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7號卷五第159頁)
附表二
編號 所有人 車號 車輛廠牌 變價情形及金額 證據出處 1 1.登記所有人為美潔公司 2.實質所有人為李祥賓 KEF-8923 中華汽車 偵查中以295萬元拍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三「下稱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3頁) 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第35頁、院三卷第249至255頁) 2 1.登記所有人為美潔公司 2.實質所有人為李祥賓 772-BR 中華汽車 偵查中以272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5頁) 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第35頁、院三卷第249至255頁) 3 吉洸公司 377-Y9 中華汽車 偵查中以125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7頁) 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廉政署110年度南大贓字第20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五卷第35頁、院三卷第165至179頁) 4 李松達 ANR-3656 PORSCHE汽車 偵查中以155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49頁) 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卷三之1「下稱證據卷」第329至330頁、第375至383頁) 5 李松達 AQZ-5177 JAGUAR汽車 偵查中以84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51頁) 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29至330頁、第375至383頁、院三卷第7至15頁) 6 李松達 BEA-7868 MERCEDES-BENS汽車 偵查中以211萬元拍定,扣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參與分配之金額後,扣押餘額為1,156,400元(院三卷第489頁、院四卷第349至358頁、變價卷第341、357頁) 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29至330頁、第375至383頁) 7 李松達 BJ-555 BMW大型重機 偵查中以65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53頁) 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7號函、高雄區監理所1110年9月6日回暨所附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29至330頁) 8 李松達 LGD-9068 MV AGUSTA大型重機 偵查中以43萬元拍定(院三卷第489頁、變價卷第341、355頁) 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高雄地檢署110年8月31日雄檢榮呂好110他1924字第1100055046號函(院三卷第7至15頁、證據卷第331至3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