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13號
KSDM,109,附民,513,2023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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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趙元群
被 告 周崇貴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周崇貴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 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死亡,已由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615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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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