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張宗鏘
相 對 人 韓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2年9月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並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 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可佐(見本院 上易卷第13、19頁),足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 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 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