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黃賢民
黃金殿
邱進丁
楊樹逢
郭榮文
洪有限
李明輝
王憲堂
詹水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8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5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主張、答辯等事實,與原判決記載相 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
二、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上訴人不服,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任職於上訴人 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工作職稱皆為線路裝修員,退撫 年資起算日期各自如被上訴人更正後附表「退撫年資起算日 期」欄所示,除黃金殿、黃賢民、邱進丁、楊樹逢(下稱黃 金殿等4人)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其餘郭榮文、洪 有限、李明輝、王憲堂、詹水來等分別於如附表退休日期欄 所示時間退休,被上訴人均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 定之勞工。
㈡黃賢民、黃金殿、郭榮文、洪有限(下稱黃賢民等4人)受僱 期間除原有職務外,並兼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另發 給領班加給。邱進丁、楊樹逢、李明輝、王憲堂、詹水來( 下稱邱進丁等5人)除原有職務外兼任司機,工作性質除需 開工程車出外從事線路配置裝修外,並兼負責車輛之保養維 修,上訴人每月並發給其等司機加給。
㈢黃金殿等4人領得之舊制年資結清退休金金額之計算,均未將 領班加給或司機加給算入平均工資;其餘郭榮文、洪有限、 李明輝、王憲堂、詹水來領得之退休金,均未將領班加給或 司機加給算入平均工資。
㈣黃金殿等4人於108年12月,簽立上訴人之年資結算意願調查 表,全數勾選「本人同意辦理結清舊制年資,亦同意遵守年 資結清協議書各條規範,並同意簽署該協議書」,並於同月 均簽署系爭協議書,該協議書第2條記載:平均工資之計算 悉依據行政院82年12月15日台82經44010號函核定「經濟部 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系爭 給與表)之規定辦理,而上該給與表所示之給與,並不包含 領班加給、司機加給(下稱系爭加給)在內。
㈤如應將系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且被上訴人請求 有理由,則被上訴人分別短少領取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
四、本院判斷:
㈠系爭加給是否屬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黃金 殿等4人簽署系爭協議書後,得否請求將該加給列入平均工 資計算舊制年資退休金?
⒈按工資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 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 款定有明文。故計付被上訴人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且屬經常性之給與。又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 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 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具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 資以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對價性,則著重於勞方所付出之勞 力與資方之給付是否有對價平衡關係;是以系爭加給是否為 工資之一部分,自應以系爭加給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 ,且屬經常性給與為判斷依據。
⒉兩造不爭執黃賢民等4人受僱期間除原工作職務外,並兼擔任 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另發給兼任領班加給;又邱進丁 等5人除原工作職務外兼任司機,工作性質除需開工程車出
外從事線路配置裝修外,並負責車輛保養維修,上訴人每月 並發給兼任司機加給,即被上訴人分因額外肩負管理或駕駛 與車輛保養維護之職責,上訴人因而發給領班加給或司機加 給,足認上該加給係因被上訴人除原來職務任務外,另因兼 任各開特定條件及從事勞務所給予之加給,並按月發放,該 給付與其等所為勞務之提供有密切之關連且非偶而為之,係 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核與一般應付臨時性之 業務需求偶而為之者有間。系爭加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 性給與要件,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屬工資性質,不能 僅因雇主主觀認上該加給為恩惠性給與,而否認其屬工資之 本質。
⒊黃賢民等4人受僱期間除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 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邱進丁等5人職稱為線路裝修 員兼任司機,工作性質除需開工程車出外從事線路配置裝修 外,並負責車輛之保養維修,上訴人每月並發給其等司機加 給。領班加給既係發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之員工,司機加給 係發給需兼任司機及車輛保養之線路裝修員,兩者皆係勞工 提供勞力所獲得之對價且係每月發給,合於「給與經常性」 ,在兩造勞動契約關係中,堪認領班加給、司機加給之發給 ,屬工資而非上訴人所稱之恩惠性給與。
⒋上訴人辯稱其為國營事業,對所屬人員工作報酬已於單一薪 給中反映,系爭加給屬慰勞與獎勵性質,為勞資雙方形成已 久之共識,已為勞動契約內容云云之抗辯。上訴人雖為經濟 部所屬國營事業,然被上訴人請領退休金關於工資、平均工 資計算事項,仍有勞基法之適用。且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 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 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最 低標準,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 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 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 退休、撫卹或其他待遇、福利標準,牴觸勞基法之規定時, 仍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為據,不因上訴人內部薪給制度或其主 觀上所認,認為被上訴人同意或默示同意排除系爭加給計入 平均工資,上訴人前開所辯,並無足取。
⒌上訴人另稱:黃金殿等4人既簽署協議書,已接受系爭加給不 列入平均工資,竟於結清後為相反主張,有違禁反言及誠信 。況其等結清舊制年資提前取得退休金之利息利益,又可因 投資獲得相應報酬,如將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移入勞退新制 個人專戶可合併計算年資,未來退休可支領新制退休金外, 並有保證收益,超過保證收益時還能分配至勞工個人專戶,
並無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亦無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云云。惟協議書第1條即明 載: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舊制年資之標準不 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退休金標準,故而 結清舊制年資之協議,應以勞基法規定為最低標準。又第2 條約定: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算方式,悉依據經濟 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下稱退撫辦法)及勞 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是平均工資之計算雖悉依行政院核定 之系爭給與表之規定辦理等,及系爭給與表雖未將系爭加給 列入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然國營事業單位得依其事業性質 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 得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又退撫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 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1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 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則於計算被上訴人之退休金基數即 月平均工資,自仍應回歸勞基法第2條規定認定其工資及平 均工資,作為計算退休金之基礎。系爭加給屬工資性質,上 訴人於結算被上訴人給付舊制年資退休金時,未將系爭加給 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即與勞基法之規定有違。又因上訴人未 將司機加給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為其既定政策,不具有商 議性質,被上訴人本無從反對該政策,不認明示其等拋其權 利。矧勞工取得舊制退休金後所為個人投資,或因國家勞工 保險制度設計運作所生利益,非屬上訴人之給付優於勞基法 之基本保障,故上訴人上揭抗辯及所稱其無違反勞基法最低 標準或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云云,均屬無據。 ⒍上訴人復抗辯:被上訴人部分係在勞基法施行前之任職年資 ,依相關規定退休金以平均工資計算,應不包括系爭加給云 云。然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 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 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 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 基法第84條之2定有明文。則關於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在勞基法73年7月30日制定公布前,應依當時有效之臺灣省 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退撫辦法 第6條(108年8月30日修正時移列第9條第1款並修正文字) 規定辦理。且依當時有效之退撫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構人 員退休金按其在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分別依退休規 則及勞基法之規定計算等語,核與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相 同,足見工作年資在勞基法施行前,依退休規則規定計算, 在勞基法施行後,則依勞基法規定計算。又依退休規則第10
條第2項規定,核與勞基法第2條第3 款所規定之內涵相同, 是不論適用退休規則或勞基法,其認定工資之標準均相同, 系爭加給既屬工資性質,自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上 訴人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
⒎綜上,系爭加給屬工資之一部分,被上訴人主張應納入平均 工資計算退休金乙節,即屬有據。上訴人抗辯該加給係恩惠 性給與非屬工資,無須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云云,則屬 無據。另黃金殿等4人雖簽署系爭協議書,亦得請求將該加 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舊制年資退休金。
㈡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給付其起訴請求之退休金差額本息 ?
⒈按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施行後,仍服務 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 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 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 84 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為勞退條例第 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次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 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前項第1款退 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1項所 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工作 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 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 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 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 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基法第55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3項、第8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工人 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左:一、依第5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人 及依第6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15年者,應由 工廠給與30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15年者,每逾1 年增給半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1年計算 ,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35個基數為限;退休金基數 之計算方式如左:一、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3個月平 均工資所得為準,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及第10條第l項第1款 分別訂有明文。
⒉系爭加給係屬工資之一部分,該加給如計入平均工資,則被 上訴人得領取之退休金差額即為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主張其得請求系
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由上訴人給付短少金額本息,自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1項、退休規則第9 條第1款、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 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原審判決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附條件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爰判決如主文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附 表:
編號 姓名 退撫起算日期 結清日期 退休日期 結清年資基數 平均領班加給、司機加給(新台幣:元【下同】) 應補發金額 利息起算日 1 黃賢民 68.2.24 109.7.1 勞基法施行前 11 舊制結清前3個月 3,199 143,955元 109.8.1 勞基法施行後 34 舊制結清前6個月 3,199 2 黃金殿 69.12.1 109.7.1 勞基法施行前 7.3333 舊制結清前3個月 3,564 153,525元 109.8.1 勞基法施行後 37.6667 舊制結清前6個月 3,382 3 邱進丁 69.10.5 109.7.1 勞基法施行前 7.6667 舊制結清前3個月 4,266 191,970元 109.8.1 勞基法施行後 37.3333 舊制結清前6個月 4,266 4 楊樹逢 66.3.16 109.7.1 勞基法施行前 14.8333 舊制結清前3個月 3,199 143,955元 109.8.1 勞基法施行後 30.1667 舊制結清前6個月 3,199 5 邱榮文 65.9.22 109.4.30 勞基法施行前 15.8333 退休前3個月 3,590 161,550元 109.5.31 勞基法施行後 29.1667 退休前6個月 3,590 6 洪有限 68.6.11 107.8.31 勞基法施行前 15.8333 退休前3個月 3,590 161,550元 107.10.1 勞基法施行後 29.1667 退休前6個月 3,590 7 李明輝 64.8.1 109.2.29 勞基法施行前 18 退休前3個月 4,266 191,970元 109.3.31 勞基法施行後 27 退休前6個月 4,266 8 王憲堂 63.11.11 107.12.31 勞基法施行前 19.5 退休前3個月 3,590 161,550元 108.2.1 勞基法施行後 25.5 退休前6個月 3,590 9 詹水來 66.6.12 108.6.30 勞基法施行前 14.3333 退休前3個月 3,199 143,955元 108.7.31 勞基法施行後 30.6667 退休前6個月 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