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41號
KSHV,112,再易,41,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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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
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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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