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 訴 人 傅陸珍 傅文榮 傅坤松 傅坤棕 傅勝揚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王森榮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被上訴人 傅文財 傅文成 傅煜翔(傅文乾承受訴訟人) 傅蔓棻(傅文乾承受訴訟人) 郭梅雀(傅文乾承受訴訟人) 傅棠琳(傅文乾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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