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88號
KSHV,110,勞上易,88,2023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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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成傳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蔡弘仁即高雄市私立雙鹿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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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