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成傳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蔡弘仁即高雄市私立雙鹿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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