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57號
KSHM,112,聲保,457,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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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泰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清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泰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89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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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