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12年度,319號
KSHM,112,抗,319,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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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1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文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0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蔡文郎前因毒品案件由具保人 王慶煌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1萬元後停止羈押,該案 判決確定,目前執行中,原裁定以被告其他案件遭通緝而裁 定沒入保證金,顯未適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准予發還具保人王慶煌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11 萬元,由具保人王慶煌於110年7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3年確定。㈡茲因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 告到案,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 於111年4月22日起雖曾因他案受羈押,惟業於111年6月2日 當庭釋放,故不影響本案應否沒入保證金之認定),被告現 復因其他案件經屏東地院通緝中,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爰依 檢察官之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裁定沒 入等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又裁定一經宣示 或送達,對外即發生效力,非當庭所為之裁定,因無須宣示 ,自應以裁定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 他受裁定之人時發生效力(未必係裁定送達被告時)(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37號、109年度台非字第63號裁定同旨 )。
四、經查:




㈠、本案原審依檢察官聲請而為沒入王慶煌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之裁定雖有二次送達情形:⑴第一次分別①於112年6月7 日送達檢察官、②於112年6月7日寄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 分局九如分駐所以送達被告屏東縣○○鄉○○村○○路000號、③11 2年6月5日送達具保人王慶煌。⑵第二次則以送達證書註記「 正本與原本不符,重新送達」等詞,分別①於112年9月13日 送達檢察官、②於112年9月1日囑託法務部○○○○○○○首長送達 被告、③112年9月11日送達具保人王慶煌。⑶以上可見,法院 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既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而此要 件是否具備即應以法院裁定對外發生效力之時點予以判斷。㈡、從而,本案沒入保證金裁定既有二次送達情形,則被告是否 符合尚在逃匿中要件之判斷時點即應辨別,然⑴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以112年10月26日屏院昭刑如112聲510字第1120017 405號函覆本院稱:因製作正本時誤附另案之附件即原審院 卷第45頁之他受刑人撤銷緩刑聲請書,原本並無附件,故重 新製作正確無附件之正本再重新送達,無更正裁定等詞,並 函附原裁定正本(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2頁),⑵復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10月30日屏檢錦康112執1243字第11 29044073函送檢察官前開於112年6月7日第一次收受送達之 原裁定正本過院參辦(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8頁),⑶經核 上開檢察官收受第一次送達之裁定正本與原審函送之裁定原 本內容相同,且明確記載具保人王慶煌繳納之首揭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業因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之意旨,則該裁定自應於 最先送達之時點發生效力,即具保人王慶煌於112年6月5日 收受送達時本案沒入保證金裁定發生效力。⑷準此,本案沒 入保證金裁定於112年6月5日生效時,被告蔡文郎既於111年 6月2日當庭釋放至112年7月6日始經緝獲歸案送監執行,此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 頁),則本案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時,被告確在逃匿中,則 原裁定沒入保證金依法有據,自不因原審因贅附無關之他案 聲請書以重新送達而有影響其裁定生效時點。⑸縱寬認被告 自112年9月1日收受第二次送達,於112年9月13日自行郵寄 具狀提起本件抗告(經原審於112年9月15日收受,經加計在 途期間4日)尚非逾期,亦不影響原審沒入保證金裁定之生 效時點,是被告誤解原裁定係因其受另案通緝而裁定沒入保 證金而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呂明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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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