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52號
KSHM,112,上訴,352,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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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RIF IMANUDIN


RISWANTO


共同指定辯護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RIF IMANUDINRISWANTO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應適用之規範
  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 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 、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 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法院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2條之2第1項前段、第2款、第93 條之3第2項後段、同法第93條之3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之判斷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RIF IMANUDINRISWANTO二人,因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前於偵 查中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自民國111年8月8日 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期滿前,經原審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裁定自112年4月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茲因 被告二人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將屆,惟全案經本院於 112年11月7日第二審審理終結而尚未確定。經本院於上開審 判期日時,訊問並給予被告二人及其辯護人就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明確,除合於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外,依渠二人乃外 籍人士來台受僱從事漁業工作之個人身分、住居及工作條件 ,顯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經權衡 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為確保爾後程序之順利進 行,認為有繼續對被告施以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必要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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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