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洪秀英
黃念平
被 告 徐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0號
),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