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四字,112年度,4號
TNHV,112,重上更四,4,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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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敬雄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複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上訴人 李敬春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訂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取
消),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4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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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