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再字,112年度,2號
TNHV,112,家再,2,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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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2號
審原告 籃子榆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吳淑真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
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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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