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曾耀賢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陳奕璇律師 劉育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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