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54號
TNHM,112,附民,454,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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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李富榮

被 告 黃宥芯(原名黃柔瑄黃羽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8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 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 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 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無礙於原告另循途徑提起民事訴訟 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本案遭被告詐騙新台幣200萬元部 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800、 32803、37953號將被告及同案被告多人以加重詐欺罪之正犯 提起公訴,現由臺中地院審理中,原告若欲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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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